索 引 号 10007-A03-2024-0009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中国福彩官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2-06
标  题 中国福彩官网:人民政府中国福彩官网:印发《中国福彩官网: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卫政文〔2024〕13号 发布时间 2024-02-07
中国福彩官网:人民政府中国福彩官网:印发《中国福彩官网: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信息来源:中国福彩官网:农业农村局 字体:

卫政文〔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国福彩官网: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1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福彩官网: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中国福彩官网: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登记赋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生物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农村集体资源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集体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体系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纪委监委、财政、民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乡(镇)成立以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派驻纪检组、经济发展、财政及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资”监委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专题会;

(二)督促监管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

(三)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工作;

(四)配合纪委监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五)其他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或以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为基础设立,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资”监管中心设主任1名(也可由主管副职兼任),业务副主任1名(也可由经发办主任兼任),审核员3-5名,电算会计2名,人员要定岗定责,并保持相对稳定。监管中心设有办事大厅及档案室,购置必备的电脑、打印复印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具,办公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计核算监管。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会计核算主体设立账簿。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电子监控账套,同步登记村级账目核算内容,实施会计核算监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统一核算。审核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按时记账、结账、编制财务报表。

(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严格监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乡(镇)“三资”监管中心保留“三资”总账户,政府或部门拨款至村使用的资金可通过此账户下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银行存款的支付须向监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具银行支票。同时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设立资产、资源电子备查账,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台账核对,定期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核实资产、资源。

(三)会计档案管理。严格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四)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公开。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下设理财小组(可从其成员中推选3-5人),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1名(或按照规定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负责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三、民主理财

第九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七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四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五是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六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七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事前报批、会商审议”。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管理的一般财务支出事项,由理事长商村党支部书记同意后批准;村委会用于公共管理的一般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委会主任商理事长同意后批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管理的较大财务支出事项,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会商通过后,提交村党支部审核批准;村委会用于公共管理的较大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共同会商通过后,提交村党支部审核批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用于经营管理及公共管理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报请村党支部提议,由村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集体商议,经全体党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决议情况要进行公示,并报乡(镇)“三资”监委会审核批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有:

(一)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理财小组负责民主理财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

(四)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民主理财的程序要坚持“集体审议,会签审批”。即:每月末,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党支部、理事会、村(居、社区)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集体审议财务收支。经手人持有效原始凭证,注明事项并签字盖章,当场说明事由,提交会议审核审议。通过后加盖“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和签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签批。当月开支,当月报账,过期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月公开制度,监管中心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内进行公示,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四、村财监管

第十六条?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乡(镇)监管制度。对涉及有资产收益的村民小组,纳入村财监管范围,实行组财村代管。

第十七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可以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兼任或聘任,但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人员的更换应报“三资”监委会同意,由监管中心审核任职条件。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经费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统一实行报账监审制。工作流程如下: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履行审批和民主理财程序的财务收支,应及时到乡(镇)“三资”监管中心进行报账,接受审核。监管中心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每月报账时间(一般可在次月10日前,当月不发生业务的不必报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向监管中心报账时,必须携带已履行民主程序的收支原始票据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

(三)监管中心审核人员要严格审查核对报账的原始收支票据和现金、银行发生的收付业务。审核通过后加盖审核专章,并根据审核整理完毕的原始票据按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交会计员录入电子监控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依据电子监控账机打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登记入账,编制会计报表(也可机打会计报表)。将机打记账凭证与原始票据装订成册,连同账簿、报表一起交监管中心保管。

(五)监管中心通过电子监控账录入的数据,打印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公示单,加盖监管中心印章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凭证和财务报表扫描影印,上传村务公开信息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五、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应分设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可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银行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限三日内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自设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银行印鉴实行乡、村“分管制”,即:银行印鉴要留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和会计人员印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审核U盾由“三资”监管中心统一保管监用,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印章、银行支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使用,共同控制集体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严格经营支出、公益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对管理费用、公益支出等非经营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并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但一般不得突破村本年度的预算支出。因故需增加非经营支出的,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监委会批准,监管中心备案。建设项目或大额经营支出,参照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三资”监委会批准后,倡导进行招投标,凭相关手续报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务审批监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要实行“事前报批、会商审议”。财务事项支出发生前,由经办人填写财务支出报批单,并按照审批权限和标准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批准,会商审议后,方可支出。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具体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监管中心审批备案。财务事项支出后,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监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各种预付款要及时结报入账,不得充抵库存现金。大额支出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报“三资”监委会核准,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使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往来和集体收入必须使用市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单据》,票据领用登记、缴销工作由监管中心负责。每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一次只能领用1本票据,用完后由监管中心核销领取新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票据必须经监管中心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村(居、社区)委会行政公章代为收款票据印章,严禁转让、转送、代开票据和使用自购收款收据等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外来支出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或财政正式票据,对数量少、金额小无法取得税务或财政票据的零星开支,报经监管中心批准,可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单据》代为支出票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现金使用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原则上不采用备用金制度。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往来,应通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监事会审核同意,由监管中心主任审核,监委会审批,报监管中心备案后,方可存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直达受益人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转入其他结算账户、其他个人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直达施工单位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严格收益分配制度。年终收益分配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清查资产及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依照章程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审议,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监管中心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债权债务要及时入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需要举债,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追究决策人责任。

六、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二)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三)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

(四)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发放股权证,记载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额增减、转让、有偿退出,按合作社章程规定共享、流转或赎回。

第三十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末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依据已经建立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台账,进行台账与会计账、实际资产情况比对核查,登记遗漏的资产补上,登记不准确的进行更正,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清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经乡镇、县、市、省核对校验后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出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达到章程规定限额;

(三)因村民小组、村、乡(镇)撤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三资”监委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在“三资”监委会报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收益金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在监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村理财小组同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监委会审核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分类核算,录入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评估值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决定处置。评估值较大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监委会批准才可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监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示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

七、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法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经营权及承包经营权担保权能。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除外),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坡、荒滩、水面、山岭等资源承包、租赁的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三资”监委会进行报备,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承包合同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至少要在每五年内调整一次承包费。承包费要按年度或分期收取(最长不超过任期),不得一次性收取。

第四十三条? 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如有承包费明显过低、承包期限明显过长的,应作为不规范合同,按照不规范合同进行清理,同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协商,依法依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招标承包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电子监控账,对村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三资”监委会批准,监管中心备案。

八、招标采购

第四十六条? 乡(镇)政府设立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设在“三资”监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建、资源发包、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原则上无能力组织或无场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到乡(镇)交易中心进行,在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主进行。

第四十七条? 3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询价采购;其中,1万元(不含)以下自行询价采购,1万元(含)—5万元(不含)单项采购由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询价采购,5万元(含)—3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项采购由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议通过后方可询价采购。按照“质优价廉、科学采购”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3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政府(卫政文〔2021〕7号)文件要求,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后,进入中国福彩官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涉及财政资金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遵照执行。

九、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九条?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组织的财务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乡镇要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十、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和财务管理混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其以上纪委监委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纪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中国福彩官网: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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