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审计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科室 |
1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2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2009年9月25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8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2009年9月25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9 | 行政强制 | 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0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1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2 | 行政检查 |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3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4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5 | 行政检查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6 | 行政检查 |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7 | 行政检查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8 | 行政检查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事项的审计监督及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19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审计机构向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20 | 其他职权 | 对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
21 | 其他职权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