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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复决字〔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12-23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办公室 字体:

申请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福彩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中国福彩官网:2022年5月1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中国福彩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2022年3月29日,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为:限复议申请人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姚某某等107人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在十日后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时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罚款。但复议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29日同日就作出了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该行政处罚行为已程序违法。

二、复议被申请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处罚是错误的。1、讨薪人员其主张的597339元工资的依据是其单方制作,我公司从未认可这个工资数额,并对其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质疑,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首先,考勤表并非原始凭证,其作为证据缺乏真实性。根据考勤表中记录的李某出工104天(8月13日至11月28日),但在考勤表中并没有对此人的每日考勤情况进行记录,而是对其工资总额进行记录。另外,翟某某在考勤表中并没有考勤记录,显然该考勤表并非原始凭证的真实记录,应该是事后自己制作的。因此,该考勤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其次,这25页考勤表有三种不同的表格样式(一种是出勤用√表示,一种是出勤用/表示,一种是无出勤记录样式),并且有两种不同的记录方式(一种为5和10的记录方式,一种为5和X的记录方式),其记录的单位名称也不相同,分别为豫北化工和卫辉化肥厂及空白格三种,这些均说明考勤表的虚假性。最后,记录人由三人提供,其中姚某某只出勤10月和11月共20天,王某某7月5天、8月21天、9月28天、10月21天、11月6-8天。如果是真实的表格,那么他们在无法在其缺勤的情况下,对其他人员记录考勤。2、豫北化工项目纠纷案件已经中国福彩官网: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款。根据判决书,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孙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三人承包施工的工程款(工程款中包含工人工资),我公司不欠他们及工人任何人工资。而且我公司尚未追究三人承包施工(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造成的损失。综上,被申请人中国福彩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卫人社监察理罚决字【2022】第001号《中国福彩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2016年6月申请人河南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和平公司”)中标与中国福彩官网:豫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协议书》,承建“60万吨/年氨醇系统节能减排项目”DN3800甲醇合成厂房及甲醇合成室外设备基础和管墩土建项目。2016年7月16日,和平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与鲍某某签订《协议书》把案涉工程转鲍天祥。孙某某自认鲍某某是案涉工程负责人,孙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代鲍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张某某。答复人收到劳动者姚某某、郭某等107人拖欠工资投诉后,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和立案,开展对涉案工人的调查。2020年7月7日向和平公司送达卫人社监察询通字【2020】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和平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10时前来答复人处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2020年8月18日、8月19日、8月20日、8月31日分别对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和平公司总经理)调查询问,因和平公司对鲍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10月20日答复人中止案件调查。经中国福彩官网:人民法院(2021)豫07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5978号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和平公司已支付孙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案涉工程款项727863元。两审终审后,答复人于2022年3月14日对本案恢复调查处理。根据两审法院判决,可以确认申请人和平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转包涉案工程给鲍某某。孙某某自认鲍某某是案涉工程负责人,孙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代鲍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张某某。该工程拖欠姚某某、郭某某等107名工人工资597339元。依照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福彩官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及第(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二款“施工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之规定,申请人和平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2022年3月15日答复人向申请人和平公司下达卫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指令的三日内申请人未整改。2022年3月22日向申请人和平公司送达了卫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2】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卫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2】第00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3月29日向申请人和平公司送达了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综上,答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依法应予维持。二、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和平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97339元,在2022年3月15日答复人向申请人和平公司下达卫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指令书的三日内申请人未整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进行处罚的情形,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福彩官网: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26号“十五、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罚款8000元是适当的,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标准是正确的。三、答复人对拖欠工人工资597339元的认定是综合考勤表、对工人的调查、工人出具的证明、2020年8月18日对分包人张某某的调查询问(见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第2页“还欠约107人农民工工资,还欠61万元左右…”)、法院判决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的,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中国福彩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6年,申请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委托王某某与中国福彩官网:豫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协议书》,由申请人承包中国福彩官网:豫北化工公司“60万吨/年氨醇系统节能减排项目”DN3800甲醇合成厂房和管墩土建项目工程,并约定工程总价款120万元。2016年7月16日,王某某与鲍某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鲍某某,约定总价款为92万元(含税金)。孙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代鲍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张某某,约定总价款为82万元(含税金)。中国福彩官网:人民法院(2021)豫07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孙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案涉工程款项727863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5978号,维持了(2021)豫07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劳动者姚某某、郭某某等107人的拖欠工资投诉并受理和立案;2020年10月20日,因民事诉讼本案中止案件调查;2022年3月14日,本案恢复调查处理;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平公司下达卫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平公司送达了卫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2】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卫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2】第00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平公司送达了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申请人和平公司就本案工程缴纳增值税168752.47元。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国福彩官网: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因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具有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国福彩官网: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所以,对申请人和平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查明申请人和平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转包工程款的事实。申请人和平公司委托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鲍某某约定的工程总价款92万(含税金);孙某某代表鲍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约定的工程总价款82万(含税金),张某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中国福彩官网:人民法院(2021)豫0781民初2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某代表申请人和平公司支付给孙某某657863元,支付给姚某某7万元,共计支付工程款项727863元,申请人和平公司就案涉工程缴纳增值税金168752.47元,合计已付工程款金额为896615.47(含税金)。虽然按与鲍某某协议约定工程价款92万(含税金)计算,申请人和平公司仍欠付转包工程款23384.53元,但卷宗材料中显示申请人主张张某某未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张某某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项目工程中的“低压醇厂房屋面轻钢结构房顶”“塑钢窗”等工程内容由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实际施工等事实,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和平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仅法院确认的已支付工程款数额727863元就已超出姚某某、郭某某等107人主张拖欠的工资数额597339元,在此情况下责令申请人和平公司再支付597339元工资明显不当。所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卫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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