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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反馈时间:2024-10-16 08:02 信息来源:厅建设市场处

2024年8月13日至9月13日,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建议27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16条,不予采纳11条。具体采纳情况见附表。

序号

提出单位(个人)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备注

1

建工路桥

第四条修改为: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械、机具(不限制规模)

不予采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执行。

 

2

建工路港

第四条修改为: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或施工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劳务承包企业。劳务合作以劳务活动为主,主要提供劳务作业人员、辅材、周转材料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承包人或施工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实施、施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及主要材料采购等

不予采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表述。

 

3

和襄高速

建议删除第六条内容

不予采纳。应当将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纳入施工全过程。

 

4

和襄高速

第九条修改为:监理人应按本细则及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以及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告知发包人。

部分采纳。对分包人及劳务合作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或关键人员身份进行审查。

 

5

建工路桥

第十条修改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不予采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表述执行。

 

6

和襄高速

删除第十条第二段内容

采纳

 

7

水利开发公司

第十一条修改为: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不予采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要求执行。

 

8

水利开发公司

第十三条修改为: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最低三级,根据资质序列要求约定)或总承包资质条件(最低三级);

不予采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要求执行。

 

9

建工路桥

第十四条修改为: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合作企业。

不予采纳。目前资质类别中有施工劳务资质。

 

10

建工投资

第十七条修改为:(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 5 个日历天内,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核查。承包人应当在 5 个日历天内将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在 7 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发包人为代建单位的,发包人须在完成核查后 3 个日历天内将核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项目法人在 7 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采纳

 

11

水利开发公司

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拟分包申请,提供拟分包人相关要求资料

采纳

 

12

水利开发公司

建议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内容

采纳

 

13

建工路桥

采纳

 

14

建工投资

采纳

 

15

建工路港

采纳

 

16

和襄高速

采纳

 

17

和襄高速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承包人拟实施劳务合作的,应当在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前,提供劳务合作企业相关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报审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劳务合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劳务合作企业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委派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

不予采纳。报审表中提供材料包含拟签订合同。

 

18

和襄高速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劳务合作合同资料进行审查,就劳务合作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并通知承包人

部分采纳。明确了审查时间。

 

19

水利开发公司

第二十七条是否表述有误

不予采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执行。

 

20

建工投资

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七款内容

采纳

 

21

和襄高速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关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标准班组规范化管理制度、用工实名制度、农民工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部分采纳。调整相关表述。

 

22

建工路桥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先行垫付或代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为限。

不予采纳。无相关规定和依据。

 

23

和襄高速

建议删除第三十六条内容

不予采纳。本条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和强调。

 

24

水利开发公司

附件2建议取消监理审核人签字

采纳

 

25

水利开发公司

建议附件3中分包价格不对外,取消分包单价、金额、以及监理审核人签字

部分采纳。监理人签字取消、保留分包单价和金额

 

26

建工路桥

附件5第3.2条修改为:在乙方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期满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采纳

 

27

建工路桥

附件5建议增加“工程变更”,约定量价、结算支付处理方式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