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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反馈时间:2026-01-27 09:55 信息来源:厅运输处

2025年12月2日至2026年1月2日期间,厅综合运输处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安徽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集期间共收到修改意见10条,采纳和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1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

建议第四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区域内网络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价工作”改为“由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络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理由: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许可备案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故考核评价工作应由许可备案部门负责

采纳

第四条已作相应修改,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许可、备案机关具体实施考核。

2

第二条明确将“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平台排除在外。这一定义严重违背了网络货运监管的核心要义。大量风险恰恰源于此类平台:将此部分平台排除在“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价之外,意味着对潜在的最大风险源主动放弃了监管抓手,是重大的制度设计失误。

不采纳

理由:根据《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定义,网络货运承运经营平台经营不包括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平台。

3

第三条及整个第三章将“数据质量”狭义定义为对政府监测系统的数据上传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这完全本末倒置。评价指标(如第14-20项)仅考核数据“格式”是否合规,虽占40分(第六条),但其中25分(第9-12项)仅用于考核“资质合规率”,属于最基本、最低限度的准入管理。对于真正反映平台动态安全管理能力的指标,如对实际承运人超速、疲劳驾驶等动态风险的识别与干预、对运输高风险货物的过程监控、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理等,完全缺失。这导致“安全分”变成“资质分”。

采纳

在相应指标中增加超载监管正常率指标,同时指标体系中已经包含运输轨迹正常率指标。

4

4项(6分)仅考核“未及时支付运费”,且依赖投诉数据。对于平台是否设立合理的运费计价与兜底机制、是否违规收取高额押金或信息费、是否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等更深层次的权益问题,完全未涉及。

采纳

根据《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应调整。

5

整个指标体系(附件1)几乎全是“发生XX扣X分”的负面清单模式。在数据质量方面,应奖励数据真实度高、利用数据提升安全效率的企业,而不仅仅是惩罚上传格式错误的企业。

采纳

对于评价中获得较高分值的企业,在评价结果的应用方面已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

6

“托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直接定为B级,标准过于绝对。而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才触发B级,处罚门槛过高。

部分采纳

“托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修改为“托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

 

7

起草说明称“实现自动采集、自动评分”,但第十一条又规定市县需进行“初评”、“审核”。若系统已自动完成,人工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与裁量空间是什么?若仍需大量人工,则“减少干预”的承诺落空;若完全依赖系统,则现有粗糙的指标体系无法支撑。

部分采纳

在总计20项评价指标中,有13项可实现自动评判,其余指标需要其他相关系统提供数据支持或由企业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此需要人工评分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设置人工审核环节,其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企业提供申诉渠道。

8

第四条将具体实施工作赋予“省中国福彩官网管理服务中心”及市县主管部门,但未明确各级之间的数据核对、争议裁定、最终结果确认的权责链条。

采纳

第十一条了明确。

9

“可简化流程”、“可降低频率”、“可优先推荐”……大量使用“可”字,意味着执行部门没有必须落实的义务。

采纳

第十三条作了明确。

10

B级企业仅是“列为重点监管”、“责令整改”。如何“重点”监管?未与行政审批、资金补贴、市场准入等实质性限制挂钩。第十五条提及“联合惩戒”,但未明确启动条件、具体措施及与省级信用体系的对接机制。

采纳

第十四条明确了重点监管措施。